【官方释疑】赠送礼品、发票丢失、三流不一等热点税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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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福建省税务局
1、公司对外赠送礼品,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现实中该部分个人所得税很难向客户收取,由公司承担计入公司成本费用中。每月向税务机关依法申报缴纳,并取得税务机关的税票,对于公司承担的该部分税款,计入企业成本的部分,凭税务机关税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个人所得税的实际负担者是个人,只是贵公司代为承担,不能转嫁给企业做税前扣除。因此,企业赠送给客户礼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不能够税前列支。
【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已开普通发票客户丢失,用开票单位存根联加盖发票章入账,法律依据
答: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丢失发票一方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并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相关规定处理。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及时处理丢失或被盗发票。当发生发票丢失或被盗时,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按规定及时刊登公告,声明作废,并列入丢失或被盗发票数据库。一旦发现有开具作废发票者,一律依法从重处罚。”
三、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第五十五条规定:“(五)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3、我们泉州开始施行的医保结算采购,我们开票给医院,医院汇款给医保结算中心,医保结算平台打款给我们,付款方跟收票方不一致,想问下是否需要那些材料来提供证明支持。
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发票应开具给实际货物的购买方或者服务的接受方,与货款的支付方式没有直接关系。
【文件依据】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的规定:“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的规定:“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4、对于普通发票的规定,发票丢失之后没有明确是否可以冲红 重开;不重开对方不给付款如何是好 对于业主是政府单位,是否可以登报后,去税局备案,作废重开。
答:普通发票丢失不可以再开具该笔经营业务发票。根据您所述情形,不符合开具红字发票情形。丢失发票入账问题可以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第五十五条规定:“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规定:“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如果纳税人无法收回原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不能开具红字发票,应据实填写申报表。
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5、我公司是软件研发、生产和销售企业,对于省外区域软件销售和技术售后服务均委托当地其他企业代为办理,销售合同由我司直接与软件购买客户签订,销售发票也由我司直接向客户出具; 请问该公司应该给我司出具的发票是否要根据销售代理和技术服务代理分别开具?适用的税目分别是什么?以上代理费用可以在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吗?销售代理服务是否属于销售佣金对应税目,只允许按照合同金额的5%限额在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您所述情形,对方为您代售软件,收取服务费的业务属于提供经纪代理服务;对方为您代为提供售后技术,需要进一步与您核实以哪方名义提供技术服务,发票由哪方开具,方可为您进一步判定适用应税项目;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文件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六)现代服务。……
(2)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装卸、仓储和船舶进出港口、引航、靠泊等相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一、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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